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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13 21:26:49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于9月28日起实施。从深圳市公积金核心贷款政策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广纳民意的基础上,《贷款规定》部分内容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有所调整,市民*为关注的账户余额倍数、贷款较高额度均有提高。

公积金较高贷90万28日起可申请

《贷款规定》的有效期为5年,公积金贷款业务将于9月28日起对外试运行。对不少市民关注的商转公(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问题,公积金核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上线后,尽快研究商转公的有关事项,在调研认证的基础上拟订具体实施方案,力争在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倍数和额度:分别提高至12倍和90万元

《贷款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职工对于提高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提高公积金贷款较高可贷额度两个方面意见和建议很多。

在《贷款规定》征求意见修改的过程中,经过再次测算,且考虑到贷款上线初期,职工账户余额较少以及我市房价等多方面因素,从贷款上线初期总体可贷资金较为充足的实际出发,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作用,《贷款规定》中的账户余额的倍数从10倍提高至12倍,公积金贷款较高可贷额度从80万提高至90万(申请人个人申请的,较高可贷额度50万维持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贷款规定》第2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可以根据国家、省、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适时调整,也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将会动态调整,在不同阶段会有所不同,有的阶段会提高,有的阶段会降低。

*款:较低两成

对于职工提出明确第2套房以及90平方米以下住房*款比例等政策的要求,《贷款规定》第十四条增加了“*款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款比例要求”的规定,确定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

按照国务院相关通知要求,对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款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非户籍职工:同样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针对意见中部分非户籍职工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疑问,公积金核心在《贷款规定》第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该项规定从意思上和原条文一致,但更为明确,是给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户籍职工的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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