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段时间来部分家庭退掉低保进行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情况,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进一步对廉租住房的政策和申请条件进行详细说明。深圳市现行廉租住房政策及实施依据是《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深圳市2007年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及我市其他有关规定。
廉租住房申请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申请条件:
1.享受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定的较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3.家庭成员均具有深圳市户籍且实际在深圳市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若正在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可以申请由货币配租转为实物配租;若现未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且同时符合第(一)点基本申请条件,可以直接申请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
1.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
2.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3.家庭成员含核心优抚对象。
(三)符合下列扩大的条件之一的家庭,若正在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可以申请由货币配租转为实物配租;若现未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且同时符合第(一)点基本申请条件,可以直接申请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
1.家庭成员持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的;
2.从2003年1月1日开始,连续5年享受低保待遇的;
3.从2006年1月1日开始,连续2年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单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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