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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QFLP试点办法修订及区域支持

来源:吉屋   发布时间:2024-01-10 09:33:23

深圳QFLP试点办法作出六大修订 前海、河套区域“先行先试”

近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QFLP试点办法),旨在鼓励和引导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促进深圳市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该办法对QFLP试点进行了六方面的修订,下面将逐一进行介绍。

一、优化调整试点名称及登记备案要求

根据国发〔2023〕11号文件,QFLP试点中文名称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调整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此外,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明确规定“试点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这一修订使得试点名称更加准确,并且进一步规范了资金募集的相关要求。

二、明确支持前海、河套区域试点工作

在支持前海区试点工作方面,鼓励其探索深港私募通机制,制定面向香港投资者的配套工作指引,实施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跨境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同时,还将推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参与QFLP试点工作。这些举措旨在进一步促进深港合作,打造前海深港风投创投集聚区,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的建设提供支持。

三、明确开展试点基金总量管理

按照银发〔2023〕42号文件的精神,符合条件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在总量内发起设立一支或多支试点基金,并且可以灵活调剂单支试点基金的规模。这一修订为试点基金的管理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使得企业可以更好地进行资金调配和投资管理。

四、进一步拓宽试点基金投资范围

QFLP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为“未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不良资产投资、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此外,试点基金还可以采用基金中基金(FOF)的形式运作,并且可以参与投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这一修订进一步拓宽了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增加了试点的吸引力。

五、进一步便利化申请流程

QFLP试点办法将坚持“即申报、即受理、即审核”的原则,并采取“线上+线下”联合会商机制。企业向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平台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会商。这一修订将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六、明确试点基金托管要求

根据修订,试点基金应委托取得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并且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托管机构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报送资金汇兑、资金投向、投资收益等情况。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金融机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公示。这一修订将进一步规范试点基金的托管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综上所述,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对QFLP试点进行了六方面的修订,旨在促进深圳市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这些修订将进一步优化试点的名称和登记备案要求,支持前海、河套区域试点工作,拓宽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便利化申请流程,并明确了试点基金的托管要求。相信这些修订将进一步推动深圳市金融市场的发展,为深圳市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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