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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按月均劳务报酬缴存,可以自愿缴存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21-08-05 09:44:49

  8月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条例(草案)》提及两个重要事项:

  1. 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按月发放的劳务报酬平均值,同时鼓励单位将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务报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范畴;

  2. 除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机制外,《管理(草案)》设置了自愿缴存机制,即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按规定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上两项详细描述如下:

(一)引入自愿缴存机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其职工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除上述五类主体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条例》设置了自愿缴存机制,即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按规定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设置自愿缴存机制的理由:一是回应社会关切和现实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非强制缴存单位职工要求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二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试点工作的要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一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中明确提出“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建部已就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试点问题开展调研,并将我市纳入试点城市。三是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中指出,我市应按照国家政策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自愿缴存。目前,我市自愿缴存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并报送住建部,同时制定出台了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共济作用。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领取工资的月数后的数值。

根据1990年颁布实施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务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国家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工资的含义和具体构成。

实践中,职工和单位对缴存基数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不宜过于刚性,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适应多样的现实需求;也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以切实保障职工权益,避免纷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借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指单位向职工按月发放的劳务报酬平均值。同时,鼓励单位将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务报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范畴,兼顾了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根据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评估,调整缴存基数对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有一定影响,但风险可控。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兼顾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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