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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修订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期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最近发布了《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修订稿)》,对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期限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这一修订稿明确了竣工的定义、规定了开竣工期限,并优化了违约金的计收规则。
明确竣工定义,提高监管效能
修订稿明确了竣工的定义,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整宗地的规划条件核实或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证明文件。这一明确的定义,可以提高竣工验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增强了对建设项目的监管效能。
规范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保障建设进度
修订稿对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期限进行了规范。对于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要求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4年内竣工。对于非住房类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定。这一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建设项目的进度,防止项目拖延或停工。
优化违约金计收规则,强化责任约束
修订稿还对违约金的计收规则进行了优化。在保持违约金计收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将违约金计收周期由3个月调整为以月为周期,违约金标准由每延长3个月按合同有偿使用价款的1.5%计收调整为每延长1个月按合同有偿使用价款的0.5%计收。同时,明确了违约金的计收基数,根据供应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或有偿使用价款确定。这一优化可以更加精确地约束建设项目的责任,提高违约金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深圳市修订的《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修订稿)》在明确竣工定义、规范开竣工期限和优化违约金计收规则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这一修订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促进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高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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