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去年制定的加强土地调控、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政策,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批项目用地,需与国家发改委沟通,项目审批机关还必须就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审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做出说明。现在吉屋小编来和你说说这个新增建设用地的问题,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情况。
新增建设用地为规划期间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量;建设用地净增量为规划期间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量减去规划期间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量。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为何要做调整,调整后会对哪些方面产生影响,会不会对大家关注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11月22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人。
现行新增费管理存在问题不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缴纳,30%上缴核心财政,70%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新增费作为核心和地方政府基金预算收入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人说,征收新增费的政策,对于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从近几年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对现行新增费的专项检查情况来看,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1,违规批地现象严重,逃避缴纳新增费。一是不按规定方式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将不属于划拨用地的经营性项目,按照划拨用地方式供应土地;将应纳入分批次地范围的项目,改为单独选址的划拨用地等。二是对于农用地实行“转用”或“只用不征”、“以租代征”,再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以避免缴纳新增费。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造成了土地*的流失,而且侵蚀了耕地,严重影响了国家粮食安全。同时,还助长了固定资产*膨胀。
第2,新增费征收政策不明确,影响了政策贯彻执行。1999年以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过几个新增费政策文件,但是,由于相互之间协调不够,造成政策之间不尽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从而影响了地方对政策的理解和贯彻执行。有的政策甚至引发了争议,难以贯彻落实。
第三,新增费征收标准和等别亟待调整,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新增费征收标准是1999年制定的,至今已有7年未作调整,明显低于目前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水平。新增费征收等别是2002年制定的,随着近几年行政区划的改变,已有相当一部分等别中的行政区划需要相应细化。
第四,新增费缴纳主体错位,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新增费的缴纳主体应当是申请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而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多数地方将其调整为由申请用地单位缴纳,加重了用地单位负担。
第五,先缴费后批地流于形式,部分地方未能落实。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的规定,凡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交新增费的,一律不得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但是,从2005年和 2006年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对地方新增费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结果看,有相当一部分地方虽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了用地申请,并已经核心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用地,但是为了逃避缴纳新增费,在了解和掌握用地审批文件号之后,故意不领取用地审批文件,在不缴纳新增费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了土地。
第六,新增费未按规定全额征收,直接影响土地调控效果。征收新增费这项制度实施以来,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据了解,地方分成的70%部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绝大多数省份将70%直接留给市、县,而大多数市、县实际上都未收取,因此,这项政策没有达到预期调控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调控政策效果。
第七,新增费用途受到专款专用限制,造成资金大量闲置和浪费。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新增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地方基本没有可供开发的耕地资源,省、市、县均不愿将新增费用于异地开发耕地,因此,造成新增费存在大量结余。据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检查,截至2005年底,北京市结余23.62亿元,广东省结余32.65亿元。
新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影响不大
为切实保护耕地,确保粮食安全,控制固定资产*过快增长,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 倍。采取这一措施,将增加地方政府新增建设用地的成本,有利于抑制固定资产*的过度扩张,从而达到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同时,由于新增费在土地出让收入中仅占不足10%的比例,因此,从总体来看,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会太大,不会促进房价的提高。
新增费征管、清欠力度进一步加大
与以往规定有所不同的是,为堵塞各地通过违法批地方式逃避缴纳新增费,新的政策规定,对于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也将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费。
对于地方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新增费的,要进行逐项清理,并限期追缴。其中:对于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发布后,各地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缴完毕。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审批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按其滞纳金额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除了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公示、暂停办理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加收滞纳金以外,还应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办理年终结算时予以相应抵扣。
推荐阅读:
- 建设用地
- 新增建设用地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